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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正文摘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