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第三章 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八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 风险警示
第十章 退市
第十一章 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第十二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第十三章 释义
第十四章 附则
原文摘录: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股东大会:4.1.1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充分保障股东行使权利。4.1.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4.1.3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