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5年修订)》(深交所2025年3月14日)
目录:
总则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实施
评价结果应用
附则
正文: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情况,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合法合规性,以及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四)投资者回报情况;
(五)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
(六)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七)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下列方面: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如需);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三)是否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质疑的问题,并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下列方面:
(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被本所实施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被本所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