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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第七章 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章 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十章 附则

 

原文摘录: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第三十七条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节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第四十条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决定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等事项。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职责:第六十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二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